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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网易有道及员工被判赔偿猿辅导50万元
来源:     2024-1-22 10:27:00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8月28网易有道及其员工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做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2)京73民终11号。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要求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并在“有道精品课”App首屏显著位置持续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争议:涉案学员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据悉,涉案人员王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任职于猿力公司。而从猿力公司离职后,王某便于2019年12月6日入职网易信息公司。

  在王某就职于猿力公司期间,其职位为在线辅导App猿辅导的数学课程讲师。202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某担任猿辅导课程讲师期间,通过产品后台Amaze系统获取了大量包括学员ID等涉案学员信息,涉及22190人次、12878名学员。

  猿力公司称,因为Amaze系统仅向本班任课老师开放,故其中的学员信息并非同行业竞争者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公司为此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而王某未经许可获取上述信息,通过内部系统向学员实施所谓的“发卡片”(即群发信息)的行为,建立QQ群,并在群内推广“有道精品课”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明知王某的行为,仍使用上述学员信息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彼时,一审法院对此案提出了五大争议焦点:

  第一,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涉案学员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如涉案学员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则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

  第四,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被诉商业诋毁行为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行为是否成立;

  第五,如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猿力公司的涉案学员ID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的分担,一审法院基于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构成侵权依据的法条不同,分别判令王某承担100万元赔偿数额,判令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承担50万元赔偿数额。

  二审:涉案学员ID符合三个要件

  不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三上诉人在二审法庭中抗辩称:一方面,猿力公司的学员ID是Amaze系统自动生成的数字编码,不包含学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王某在猿力公司任职期间调取和使用学员ID,通过Amaze系统向学员群发信息卡片是向学员提供学习资料和进行答疑,系正常履行辅导教师职责的行为。此外,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在教育培训行业学生对于教师信赖程度较高,因教师离职导致退课的情况属于正常情形,与被诉行为无关。

  此外,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还上诉称王某的上述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两公司对其行为并不知悉,因而不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三上诉人的抗辩。法官认为,王某利用涉案学员ID,通过猿力公司内部系统可以直接和学员取得联系,进而能够开展课程推广等一系列活动,故涉案学员ID 属于经营信息且。涉案学员ID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已构成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

  此外,法院指出,网易计算机公司作为有道网、有道App经营者,网易信息公司作为上述网站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运营方,均系涉案QQ群中提及的“有道精品课”的获益主体。在明知王某使用涉案学员ID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上述学员ID,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责任重于网易公司,主要原因在于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为恶劣、造成的损失更大。王某入职网易公司后,网易公司在明知王某提供的学员信息系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情况下,依然将这些信息用于经营活动并获利,因而也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夏海龙也认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少见,也很难杜绝。“归根结底还是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默许‘搭便车式’的竞争手段。”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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