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州市财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地震灾区来榕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灾区人员,帮灾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都由政府发给补贴。政府还将向灾区来榕就业人员发放就业生活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三年,具体为地震发生后到2011年7月底(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底)。
通知规定,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就业援助对象以我市对口支援的彭州市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来榕就业人员(本通知所指灾区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我市对口支援的彭州市的来榕就业人员,重点为我市对口援助的小鱼洞、磁峰、桂花、丽春等四镇。
企业或机构对来榕就业援助对象进行职业培训的,参照我市援助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补贴。培训方式以接收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组织培训为主,可由企业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我市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对口援助统一部署下,组织将培训基地前移至灾区(重点是彭州市四个对口支援镇)。
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免费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援助对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对来自我市对口援助的四个镇的援助对象,参照我市就业困难对象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在就业期限内可延长不超过三年。
另外,对来榕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将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其中自我市对口援助的四个镇的援助对象,增加给予一次性就业生活费补贴1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