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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培训上岗,政府有补贴
来源:温州都市报     2006-8-23 22:55:00
 

  本报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经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政府部门将给予补贴,新出台的《温州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昨天表示,新办法旨在鼓励和促进温州市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温州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向发证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发证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核后,由就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办法中明确指出,对经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每位享受培训费补贴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享受政府年终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失业人员,因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培训费用的,可由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向《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在温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每人补贴标准为200元。

  另外,《温州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服务业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经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等项目的资金管理,申请就业再就业资金所需材料及程序,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详情可浏览温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站(http:11www.0577work.com)。周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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