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 >> 培训动态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培训机构广告不得有升学承诺
来源:长江日报     2017-10-30 17:23:00
 

  本报讯(记者夏琼 通讯员黄晋 张茜)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升学相关保证性承诺、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27日,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民办培训市场发展迅猛,但同时,管理和经营上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机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参差不齐,针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过多过滥,虚假夸大宣传,违规收费等。为此,我市拟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加强监管。

    市民关于本征求意见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发送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并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及发放等内容,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还应当载明招生专业。

    民办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夸大培训效果,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误导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

    《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此外,还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规范招生,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不得与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不得为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等。

    违者,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预收费不得超过60学时或6个月

    《办法(草案)》对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最长期限等作出规范,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并均应开具合法收费凭证;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管理实践中遇到投诉较多,矛盾较突出的退费问题,《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并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

    学员在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已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或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的,扣除已经发生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学员在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者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诺,学员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学员所缴纳的全部费用;民办培训机构应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双方无异议的,应在30日内退费到位。

    违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我市拟建立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考 试 课 堂 期 刊 软 件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学习宝库
热门推荐
·全国优秀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网频道说明
·全国优秀教育机构推荐
·频道诚征兼职主管/主编
·职业、职称考试网络课程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就业展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计划展
·08年中国各地艺术院校推荐
·08中国**省十强中学评选展示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