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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规范民办培训机构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7-8-6 17:05:00
 
        从下月1日起,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起名时,不能叫“××学院”,只能叫“学校或中心”。上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首次对北京市民办培训机
构名称进行规范。


严管起名及培训范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新规定对此类学校的申请设置提出了明确、严格的条件。如第12条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作“××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另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还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办学硬件标准量化


    通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5条规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另外,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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