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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实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金监管制度
来源:     2008-1-11 10:52:0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最新精神,日前,威海市依法对管辖内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办学资金监管制度。凡租赁校舍办学及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办学资产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都被纳入监管范围。

按照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并将办学注册资金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及利息均归民办教育机构所有,资金使用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在学校自行停办或被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停办后,使用被监管的资金退还学生学费、核发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办学风险,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推动办学资金监管工作,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2007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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