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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来源: 拂晓报      2007-12-12 14:43:00
 
 日前,记者从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教育局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创设良好的办学环境。

  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全市所有中小学(含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全部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严禁各种虚假的招生宣传;严禁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扰乱招生秩序;严禁随意调整或突破招生计划录取新生;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格控制择校生、转学生或借读生。

  规范办学规模和班额。市教育局对高中阶段,各县区教育局对初中和小学阶段的办学规模要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布局和发展规划,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任何学校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办学规模。小学、初中、高中的班额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现在校学生班额过大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分流。

  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凭证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所有学校不得超出规定数额加收或乱定名目收费。学校教务处、教研室、年级组、教研组和各学科教师不得乱收费,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规范和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执行转学、休学、留级、借读等制度,继续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初三重复教育。

  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抓好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招生、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等各项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把社会效益作为办学第一要义,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秩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少开或停开音、体、美、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课程。各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开设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增加或降低教学难度,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每学期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开学或放假的时间。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统一和规范每星期课时数,分别为:小学30节,初中34节,高中35节,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要保证中小学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规范征订、发行渠道。

  市教育局负责人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亮黄牌或降低学校待遇(包括降低收费标准),取消省、市示范高中、初中,实验小学称号等处罚;给予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办学规范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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