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