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市外办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坚决杜绝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等违规现象。
《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数量,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一般性考察团组,杜绝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等违规现象。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不得影响相关审核、审批和经费审核工作。
因公出访团组的公务活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区县、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县处级以上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记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地区)。在我省内,除省政府、省外办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部门下发的组团通知外,其他单位下发的组团通知,我市各单位一律不得报名参加。
《通知》最后指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