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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规定
来源:     2005-9-16 9:02: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办发[2003]13号文件及鲁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规定,并参照部分高校幼儿园和附属中小学的招生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我校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办园条件和办园能力等实际情况,经后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我校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我校事业编制正式职工的第二代子女入我校幼儿园,须由家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学校人事处审定后,持户口和住房证明,按照就近入园原则报名入园。

二、齐鲁医院、山大二附院和联合办园单位的职工子女依据双方单位签订的协议到所在幼儿园入园。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要求入我校幼儿园者,在我校幼儿园办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家委会),并参照联合办园的方式集体办理。

四、已入园的非山东大学事业编制正式职工的第二代子女,按上述办法重新办理入园手续。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山东大学后勤管理处。

                               

                                    山东大学后勤管理处

00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依据的相关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二条)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二章第十七条)

3)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4)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举办校办产业。(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5)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七章第六十条)

6)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2、国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国办发[2003]13号)

3、省、市法规

1)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鲁政办发[2003]100号第五条)

2)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鲁政办发[2003]100号第六条)

3)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幼儿园发展的形式和办法,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济教基字[2004]21号第8条) 

                          山东大学后勤管理处

                         20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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