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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幼儿园管理办法 公私幼儿园法律地位平等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3-5-24 9:15:00
 

  5月22日,《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办法》明确了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充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此外,民办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同时,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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