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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有“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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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7-12-25 9: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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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春季开园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近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文,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教育厅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
幼儿园实行寄宿制的,保育教育费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核定。
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由于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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