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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天幼儿园收一个月保育费?
来源:检察日报      2007-12-19 10:59:00
 
  孩子在北京金色未来幼教中心(下称“幼教中心”)所属幼儿园,转园当月仅上几天,幼教中心却要收取所在月份全月保育费。在我们提出质疑时,幼教中心称“上一天也要收取全月费用”。对此难以理解,我们和幼教中心对簿公堂。12月13日,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我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005年7月,我的孩子到幼教中心下属老山西里大地幼儿园入园。今年9月,孩子转入该园学前班,因不满意教师的保育工作,9月7日转出该园。办手续时,幼儿园却要收取9月份全月保育费,对此我们感到不解,本以为在园几天就交几天保育费,这是常识。而幼儿园有关负责人称,“即使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费用”。既然已转出幼儿园,没有接受保育,为什么还要收取转走以后日期的保育费,这太不公平了,收费依据何在?

    对于我们的质疑,幼教中心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的通知》,规定“托幼园所须从儿童实际入园之日起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费。”另一份是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体制改革幼儿园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及有关收费问题的函》,规定“保育费须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教中心在答辩状中认为,2007年9月1日至7日,孩子在幼儿园并出勤,故按照上述文件“按月收费”的规定收取全月保育费。其代理人还称,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转园时这个月只要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保育费,“这是托幼园所的行规”。

    “按月收费”果真可以这样理解吗?这种“行规”是否合理合法?我请教了北京市硕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生。据他介绍,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一些托幼园所乱收费行为频频出现,上述文件正是为规范收费行为而制定的,尤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的通知》立法目的更为明确,特别强调“不得跨月预收费”、“不得跨月预收”等。

    康律师称,要正确理解上述文件,就不能把一句话分解开,仅截取其中一段来理解。他认为,从上述规定立法本意看,强调的是要收取当月费用,并非指必须收取全月费用,而且“收费”仅仅是一种收费方式,并不是规定收取当月多少费用。该规定应针对的是幼儿正常在园期间的情况,对入园退园时未满全月的情况,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把“按月收费”理解为收取全月费用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误读,托幼园所的这一“行规”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应予禁止。

    12月14日,我邮寄信件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财政局,要求对“按月收费”规定明确解释,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回信。12月18日,又与这两家单位电话联系,转了几个部门,还是没找到有关负责人能给予解释。

    12月17日,法官来电告知幼教中心提出调解方案,即退还9月份半个月保育费。经过考虑,我准备接受这一条件,但对上述文件“按月收费”规定如何理解,还会要求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解释。

    由于对月份中间阶段入园、退园时如何收取保育费,上述文件没有明确,而且原北京市物价局职能已经归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康律师建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作为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相应规定,以免出现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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