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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子在南岸一家幼儿园被烫伤后,四川农村来渝打工7年的李正碧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理由是儿子出生在重庆,且一家人在城市居住多年。而幼儿园却认为他们是农村人,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南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孩被烫成五级伤残
2006年4月4日早上8点左右,7岁的小建在南岸区“花蕾”幼儿园上学时全身多处被烫伤,幼儿园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到重庆市儿童医院,随后共住院治疗98天,做了多处皮肤移植手术。2006年10月30日,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小建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小建在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支付了所有医药费和手术费。近日,父母以小建为原告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种赔偿费用共近50万元。
幼儿园共赔偿14.7万多元
被告幼儿园在庭审中,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类共约7000元钱无异议,但对另外三类共40多万赔偿金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小建的父母2000年3月来重庆打工,租住在南岸区南坪镇二塘村。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关于小建的伤残赔偿金一般应按户籍登记标准计算。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受伤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小建的父母虽然多年在城区打工,但小建受伤时居住的南坪镇二塘村同样也系农村,而非居住在城镇,于是应按2006年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关于续医费的争议,法院不支持诊断证明书上的28万元,认为小建的伤情较重,认定为8万元为宜。而伤残赔偿为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确定为2.5万元。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建共计14.7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