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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天也要收一个月的保育费 记者状告幼儿园
来源:正义网     2007-12-15 10:18:00
 
12月13日,本网记者刘金林之子告北京金色未来幼教中心一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刘金林出庭并在法庭上提出质疑:2007年9月7日,刘金林之子转出被告所属老山西里大地幼儿园,被告为什么还要收取2007年9月全月的保育费?

  2005年7月,刘金林让自己的儿子到北京金色未来幼教中心下属老山西里大地幼儿园入园。今年9月,刘金林让自己的儿子从其他班级转到该园学前班,由于不满意该班教师的保育工作,9月7日以后刘金林让孩子转出该园。刘金林本来认为在园几天就交几天的保育费,而幼儿园一方却要收取9月份全月的保育费。幼儿园有关负责人称,即使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的费用。既然已转出该幼儿园,未接受保育,还要收取转走以后日期的保育费。

  幼儿园方面这样的做法其依据何在?幼儿园一方提供了两份有关文件,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年384号)中规定:“托幼园所须从儿童实际入园之日起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体制改革幼儿园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及有关收费问题的函》(京价(收)字[2001]316号)中规定:“保育费须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园一方认为按照上述文件中“按月收费”的规定,转园时的这个月只要在园一天,也要收取全月保育费,而且这也是托幼园所的行规。

  “按月收费”真的是这样理解?这种行规是否合理、合法?本网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北京市硕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健生认为,托幼园所收费问题由于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很多幼儿家长没有诉诸法律,这也是一些托幼园所乱收费行为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上述文件主要是从规范当时出现的一些严重乱收费行为(比如一些媒体报道过的,在儿童实际入园之前就收取保育费,或者按季度、年度收取保育费等)而出发制定,尤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的通知》立法目的更为明确,因而上述规定中特别强调“不得跨月预收费”、“不得跨月预收”。康健生认为,幼儿园一方不能把一句话分解开,仅截取其中一段来理解。他进一步认为,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其应当是强调要收取当月费用,而且该规定应针对的是幼儿正常在园期间的情况。幼儿园一方的理解是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误读,这一所谓的行规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应予禁止。而由于对月份中间阶段入园、退园时如何收取保育费,上述文件还未明确,康建生认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需要尽快作出相应规定,以免出现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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