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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乱冠名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2007-11-28 10:56:00
 
昨日,记者从赣州市教育部门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创办民办幼儿园不可随意对幼儿园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创办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此外,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不相符的广告信息。同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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