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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儿宏不慎掉入一养猪场的化粪池内溺亡。小宏父母与养猪场经营者张某协商不成后,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小宏父母与张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张某赔偿5万余元。
小宏的母亲谢某自2002年起开始为养猪场经营者张某打工。今年3月5日,谢某在养猪场背饲料喂猪时,突然发现儿子小宏不见了。多方寻找后,谢某发现孩子漂浮在猪圈中间的化粪池内。谢某、张某等人马上将孩子捞出送往良乡医院,但未能救活。事发后,张某负担了小宏的存尸费2500元、给了小宏父亲徐某200元现金。对此不满,小宏父母将张某告上法院。
庭审时,小宏的父母徐某、谢某认为,张某经营养猪场,应当预见到猪场内建的3个粪池可能存在危险。但张某疏于管理,没有在粪池边设立围栏等障碍物,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张某则认为,是孩子母亲照顾不周,方才令孩子死亡。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作为小宏的监护人,徐某夫妇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应对小宏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经营猪场,未对其猪场内的粪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责令张某赔偿徐某夫妇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