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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通知
来源: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2006-4-10 12:03:00
 

  根据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保障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确保证书持有者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完成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中国翻译协会受中国外文局委托,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自2006年起,每年1月和6月,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将有关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安排等要求,通过中国翻译协会会刊《中国翻译》杂志、中国翻译协会网站(www.tac-online .org.cn)、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站 (www.catti.net.cn)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条 证书持有者必须参加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在证书有效期满(即获得证书或前次登记三年之内)前3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完成本期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
  (一)参加由中国翻译协会主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入选或获奖;
  (二)在《中国翻译》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翻译竞赛并获奖;
  (四)正式出版翻译专业论著、译著;
  (五)由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自愿择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规定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具体程序如下:
  (一) 证书持有者在所持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登录中国翻译协会网站(www.tac-online.org.cn),通过网上填报系统填写,并提交《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报名表》,同时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购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教材》(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单位名称:中国翻译协会;邮编100037;电话010-68997177)。
  (二) 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对证书持有者填报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报名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接受继续教育条件者,寄送培训教材。
  (三) 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以远程教育或函授为主。
  (四) 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结束后须通过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门测试,测试方式有两种,在完成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规定内容后,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一:第一,登录中国翻译协会网站,按要求完成网上测试;第二,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寄送测试答卷。
  (五) 在收到测试答卷的1个月之内,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完成对答卷的评判,在中国翻译协会网上公布测试合格证明。
  第六条 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完成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因故需顺延继续教育时间的,须在此前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中国翻译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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