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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家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 要求赔偿
来源:法制与新闻      2008-2-22 10:28:00
 
政府部门应带头尊重公民著作权

  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中,使用漫画《摔了一跤》,未给作者署名。9月,吉林市漫画家何影以漫画作者的身份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并要求赔偿。1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幅漫画的精髓在于它的创意,所以,即便在细节方面有所修改,只要其创意被“借鉴”,就基本可以断定为著作权受到了侵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两幅漫画的创意“纯属巧合”当然另当别论,但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在强调高考作文漫画是命题人“独立创作的结果”的同时,也承认命题人对原告作品“作了一些借鉴”,这也就基本可以断定高考作文中漫画的著作权应归属原告何影,而且正如原告代理律师所强调的,命题人这样一种建立在“借鉴”他人作品创意基础上的“独立创作 ”行为,还涉嫌未经作者同意侵犯其作品修改权。

  组织高考确实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行为,但是高考也并非是与经济利益完全绝缘,比如学生参加高考需要缴纳考试费,高考组织者也会向命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在这种情形下,高考组织者应当将选用他人漫画作品所应支付的报酬列入组织高考的成本核算当中。尽管出于保密的需要,高考组织者可以事先不告知作者作品被选用,但是完全可以在高考结束后通知作者并给予相应的稿酬。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方面并没有这样做。

  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认为,按著作权法,高考作为国家一项选拔人才的制度,允许适度地进入他人的合法权利领域。其实,即便视高考作文借用漫画作品属著作权法列举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著作权法在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同时,还强调“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高考组织者在试卷上遗漏漫画作者姓名,属高考组织者不应有的疏漏。另外,尽管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像高考这样原本就须承担一定经济成本的活动,组织者理应从充分尊重作者著作权出发给予适度的报酬以示感谢。

  政府行为当然不是绝对不可以“适度进入他人的合法权利领域”,但是政府进入公民的合法权利领域,应当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政府行为只有在不适度进入公民权利领域则不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适度进入公民的合法权利领域。组织高考显然不属于不限制公民著作权即会导致高考不能进行等有损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所以组织高考不能成为可以限制、侵犯公民著作权的理由显而易见。

  组织高考在当前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政府行为应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在遵守法律规定与尊重公民权益面前,政府部门不享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充当尊重公民包括著作权在内法定权利的带头人,因为政府部门充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能对社会发挥有益的示范作用,反之则可能助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在当前包括抄袭、盗版在内侵犯公民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形下,政府部门更应谨记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为营造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良好法律环境与社会氛围作出努力。民众也有理由对此充满期待、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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