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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萝卜不怕坑 劳动合同法改变职场规则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2006-6-7 16:20:00
 
很多求职者把求职就业称为“萝卜找坑”,但实际上,由于当前严重不对称的供求比例和相当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的“萝卜”只能面对“坑”们五花八门的就业条款和许多莫明其妙的录用规定。正在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如何避免“萝卜”们逃离被坑的命运?

  2005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这一天,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
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的审议和论证工作。

  来自国家劳动部的调查显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国家劳动部统计,2004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上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5.9万件,结案率为93.2%。而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的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抑制雇主方的权力过分扩张,保障个别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各国劳动合同立法的通用原则,更是中国劳动关系调整和规范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用人就要有合同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

  2003年,刘红军(化名)职专毕业后来到一家酒楼当起了服务生,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己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只是按月领工资,“要不怎么说是打工呢?”他笑着说,“我和老板的关系不错,只要不犯什么大错,就不用担心解雇”。

  实际上,刘红军所在的酒店前一阵子就解雇了三个服务生,原因是“他们几个人不好好工作,又和老板关系不咋地。”刘红军说,“这样的人干不长,肯定被炒。”

  事实上,很多像刘红军这样在饭店、酒吧“打工”的年轻人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与雇主发生纠纷时要么委曲求全以保住饭碗,要么只好一走了之另谋出路,能想到诉诸法律并走进法院的从业者少之又少,而能赢了官司的人更是凤毛麟角。

  另外很多从业者即便有了劳动合同,也依然无法得到“安全感”,由于签订了明晰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

  “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成本大大提高。

  工会要扛起大旗

  “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劳动纠纷资深律师曹红州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目前的劳动法对于职工违纪行为规定地过于粗犷,很难贯彻执行。”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而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这些规定更为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共提及工会15次,在第五、六、七、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八条等条文中,都明确指明了工会(与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对劳动者从业变更的监督、审查、协商等方面都有着确定性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在从业者的就业伊始,工会就承担起了保护从业者合法利益的重要责任,并全程监督用人单位的一举一行,工会的固有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法律上的巩固和加强。

  并且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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