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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学校不得另收培训费
来源:今日扬州     2008-5-8 10:19:00
 
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针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 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

另外,经劳动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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