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实施助学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列入助学救助范围。
(2)将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民办高等院校纳入救助范围,与就读公办高等院校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同等救助待遇。
(3)对困难家庭中患慢性病人员实施年度救助,凡全年治疗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困难家庭人员门诊医疗自负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给予一定金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