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对外征求意见。与修订稿同时发布的修订说明指出,本次修订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六个方面的修改。
记者了解得知,关于诊断原则进一步阐明了“综合分析”、“归因诊断”、“集体诊断”等诊断原则的主要内容,并对如何应用诊断原则作出了规定,对归因诊断原则中的“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为“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其中,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修订稿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内容,包括举证内容、时限、假证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等。“修改使得诊断原则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明显可以从中感受到对职业工作者更加‘保护’、也要求企业为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对此,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刘移民表示。他坦言,在过去诊断患者是否职业病时,一些用人单位害怕承担责任、采取回避态度,或是以患者自身患有其他疾病进行搪塞,主客观可能阻挠临床诊断循证的很好进行,从而让不少患者难以完全获得因发生职业病而应得到的医疗保障和补偿等正当权益。
“我们为患者进行临床资料收集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常常借故没有而不肯提供职业环境相关资料。”市十二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主任刘薇薇表示,有时在患者已经危及生命、诊断又因职业环境资料缺失暂未作出的情况下,少数工厂竟不愿为患者垫付医疗费。“新的修改更有利保护工人权益,如果工厂不提供相关资料、举证排除不了职业环境跟疾病无关,而医院又能排除患者其他患病可能,就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刘薇薇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