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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07年下半年度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通知
来源:     2007-12-18 10:25:00
 
 各考试点及相关单位:
  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研究,拟定于2007年12月15-16日在全国举行2007年下半年度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与原则
   1、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外经贸业务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2、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发证的方式进行。
  二、考试项目、内容及方法
   1、考试项目及内容
  (1)国际贸易业务员,考试内容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两门。
  (2)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考试内容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两门。
  (3)国际商务秘书,考试内容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国际商务秘书实务”两门。
  (4)高级国际商务秘书,考试内容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高级国际商务秘书实务”两门。
  (5)国际商务英语初级和中级,考试内容分别为“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考试(初级)和“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考试(中级),其中中级部分含听力部分,合卷考试。
  (6)外贸会计考试,考试内容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外贸会计实务”两门。
   2、考试方法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全部试题。每个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商务英语等级考试(中级)听力部分满分50分,30分为及格。
  三、报名考试条件
   1、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高级国际商务秘书、国际商务英语(中级)考试,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均可参加考试:
  (1)具有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者。
  (2)具备2年以上国际贸易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
  (3)持有相应岗位初级认证证书者。
   2、国际贸易业务员、国际商务秘书、国际商务英语(初级)考试,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均可参加考试:
  (1)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2)具备相关专业中专、技校、职校及以上学历。
  (3)愿意从事与认证项目相关的工作。
   3、外贸会计考试,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参加考试:
  (1)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或已接受过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的在职人员。
  (2)在国际贸易、会计、财务管理或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生。
  (3)高中以上学历有志从事外贸会计工作并已接受了外贸会计业务培训的待业人员。
  四、考试时间、报名方法和收费标准
   1、考试时间:
  (1)“国际贸易理论基础”考试,12月15日上午9:00至11:00。
  (2)“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考试,12月15日13:00至15:00。
  (3)“高级国际商务秘书实务”、“国际商务秘书实务”、“外贸会计实务”考试,12月15日15:30至17:30。
  (4)“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考试(初级)”,12月16日9:00至11:00。
  (5)“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考试(中级)”,12月16日9:00至11:20。
   2、报名方法:
  (1)考试科目采取网上考试申报、考试机构现场确认的原则,考生请至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网站网上报名栏进行考试申报(http://www.chinaftat.org)并打印《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申报表》,于11月29日前到各地考试机构交费并确认报考资格。逾期未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2)考生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时,应向考试机构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申报表》,申报表应在指定地方粘贴考生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不带白框的证件照3张(经考试不合格者照片不予退还),考生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粘贴于申报表背面左上方。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确认手续。
   3、收费标准
  (1)报名费:10元/科。
  (2)考试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国际商务秘书实务、国际商务英语(初级)等科目考试服务费80元/科;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高级国际商务秘书实务、外贸会计实务等科目考试服务费150元/科;国际商务英语(中级)科目考试服务费180元/科。
  五、考试成绩与证书颁发
   1、考试2个月后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网站“成绩查询”栏中凭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得分情况。
   2、成绩合格的考生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颁发资格证书。
  六、考前培训的要求
   1、各地考试点和培训中心要严格按照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大纲和培训方案对考生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培训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未参加培训者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前培训授课师资须经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的师资认证,未经全国考试中心认证的师资,不得参与各项目的授课工作。不具备考试中心认证师资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各项目的招生培训工作。
   3、培训与考试的有关内容请参照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编著的指定教材。考生可到各地考试点和培训中心购买。
  七、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监督电话:010-66095455,66095423
  八、与考试相关的其他事项,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心将在其网站上随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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