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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印办学许可证号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08-5-5 9:42:00
 
5月4日,山西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山西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必须标明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且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不论是我省民办学校在本省或外省,还是外省市的民办学校在我省范围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向学校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类民办学校须将广告备案号及办学许可证号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首页的右上角。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学习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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