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
|
内蒙古招生办: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
|
来源:新浪 2008-2-27 13:47:00 |
| |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推进阳光招生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本人户口不在内蒙古自治区者。
5、父母户口不在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8年4月1日前,本人户口迁入内蒙古自治区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
6、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
|
|
| ■相关链接
|
 |
|
|
|
|
|
 |
热门推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