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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日报》     2008-10-11 8:49:00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为了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北京大学等70多所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继续为西部省区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2009年安排我区生源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154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全国为1000名,不做分省计划)。为了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招生录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即参加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录取的招生政策。

    2、培养目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藏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3、就业政策。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所在单位和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毕业后按协议书要求就业;非在职考生考取后入学前须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毕业后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要求就业。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须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4、培养经费。学费由国家负担;住宿费、生活费考生自理。对农牧民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及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住宿费、生活费补助。有关补助标准、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按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报名考试。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先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进行报考资格确认审核合格,然后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报名、考试,具体事宜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关于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报名、考试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按教育部和所填报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规定执行。招生专业目录和参考资料目录请登陆所报院校(所)网站查询。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市、各部门及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国家为民族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硕(博)研究生而制定的“招得进、留得住、花钱少”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抓住机遇,储备高层次骨干人才资源,为实现西藏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附件2:西藏自治区2009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分校招生计划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0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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