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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高中以奖励手段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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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1-17 1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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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省将推行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禁止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更是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以此减少学校升学竞争,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
普通高中在招生时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也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应当为更多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服务,学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他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普通高中学校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措施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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