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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陕西省物价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申请及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近日发文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规范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由培训单位提供考试所需场地、设备、原材料及能源的,考试费减半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凡经国家同意开展资格考试的新职业(工种),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暂时确认类别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对应的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收取考试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