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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胡主席、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总政有关部门领导就修订《条例》的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等,向记者作了介绍。
问:为什么要修订颁布新的《条例》?
答: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一系列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和规范军队院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重要步骤。新《条例》是在1995年总参、总政、总后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条例》实施12年来,对规范军校招生工作,提高军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高校招生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军校生源结构、培训层次、培养模式都有了新的调整,这些都应在招生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暂行条例》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完善。
问:新颁布的《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分13章54条,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职责,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基本条件,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录取,复查复试,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条例》着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围绕解决当前军校招生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重点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招生对象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作了进一步要求,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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