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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校园暴力:文昌一教师对小学生拳打脚踢
来源:南国都市报     2006-6-2 21:24:00
 


小坦被打伤的左耳后尚有淤清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2日消息:
  
   5月30日中午,文昌市潭牛镇新桥中心小学的小坦(化名),被该校老师王某在校园里追打,饱受一顿拳打脚踢。原因是当事老师认为小坦的态度特别恶劣,目中无人,冲动之下就把学生打了。
  
  目前,文昌市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学生投诉:
  
  莫名其妙被老师打伤了

  
  今年14岁的小坦,是文昌市潭牛镇新桥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的学生。据他介绍,5月30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学校放学以后,他和同学小山去学校的卫生间洗衣服。小坦洗完衣服以后,就先回到宿舍门口,坐在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上等小山回来。大约过了5分钟,小山提着洗衣桶走了过来,不小心用洗衣桶刮到了小山身上一下。小坦便大声对小山说:“你今天是不是火气太大了?”正在这个时候,六年级5班的班主任王某正好路过,听到了小坦的喊声,便走了过来,一脚踢到了他的腿上,然后问他:“你刚才是不是骂我?”小坦说:“不是,我是说刚才那个同学小山。”王某没有相信他的解释,接着用拳头打小坦的头部,小坦撒腿就跑,王某接着追赶,到了学校门口附近的时候,王某又用拳头打他的右耳后部,小坦一下子倒在地上。
  
  小坦告诉记者,被打倒在地上以后,过了一会儿,他从地上爬了起来,打电话告诉父亲吴某。听说儿子被打伤,当天中午12点钟左右,吴某火速从家里赶到学校,学校几个老师和他一起将小坦送到了文昌市人民医院。
  
   记者调查:
  
  被打学生身心受影响
  

  接到小坦的投诉以后,6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他的家里。只见小坦的脸上、右耳后部、肩上等处还有淤青。小坦伤心地对记者说:“现在身上很疼,也觉得头晕、疼痛,我又没有犯错误,老师怎么能这样打我呢?他根本就不配当老师。”看着儿子的受伤处,吴某既心疼又气愤:“我们送孩子去学校读书,孩子应该得到老师的爱护。而这个老师实在是太不象话了,无缘无故就把孩子打成这样,学校必须严肃处理王某,给家长和孩子一个交代。”
  
  小坦被打伤送院后,文昌市人民医院的诊断书上面写着:“有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颅脑未见器质性病变。”
  
  


  
  看着被打伤的儿子,吴某非常伤心


  
   当事老师:
  
  一时冲动就把学生打了

  
  针对小坦反映的被老师王某打伤的事情,6月1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王某。王某告诉记者,他之所以动手打小坦,是因为小坦目中无人,令他特别恼火。据王某介绍,事发前一天晚上11点多钟,他路过学生宿舍区的时候,正好撞见小坦在别的同学宿舍里说话,而按照学校规定,晚上10点30分就要熄灯睡觉,他就过去批评了小坦和其他几个同学,让他们抓紧休息。可能是小坦不服气,第二天中午,他路过了小坦的宿舍区门口,小坦就说他:“不要这么威风。”他一气之下,就动手打了小坦。
  
  王某告诉记者:“当时这个学生的态度特别恶劣,简直是目中无人,我一时冲动,就把他打了。现在想起来,当时也是不应该打学生,主要是情绪太激动了。”
  
   校长解释:
  
  无论如何老师不能打人

  
  针对小坦反映的被老师王某打伤的事情,6月1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新桥中心小学周校长。据周校长介绍,小坦被王某打伤的时候,他不在学校,得知情况以后,学校非常重视,他安排副校长和两个教导,带着小坦去文昌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周校长告诉记者:“无论怎么说,王某打学生是肯定不对的。学校首先给小坦治疗,然后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目前,文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已经派人来到学校调查此事,然后再尽快决定对王某的具体处理措施。”
  
  小坦被老师王某打伤,引起了当地主管领导的重视。文昌市潭牛镇新桥办事处主管教育的邢主任说,根据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的有关规定,无论什么情况,老师动手将学生打伤,都是绝对不允许的,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十不准”的有关规定。现在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校方和王某都要对被打伤的小坦承担相应的责任。邢主任还告诉记者,通过小坦被打一事,主管部门在严肃处理责任人的同时,他们决定引以为戒,在全镇召开一个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教职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着重强调禁止老师体罚学生。
  
  律师说法:
  
  打人老师应承担双重责任
  
  小坦被老师王某打伤,王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6月1日晚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法律顾问邓绍天先生。邓先生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王某应当承担双重责任,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王某将小坦打伤,侵犯了他合法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和第48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学校应酌情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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