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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专业考试规定
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2005-7-4 11:19:00
 
        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专业考试是艺术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一环。为使本市艺术院校专业考试更加科学、规范,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

  高等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实行学校负责,市招办监督的原则。考试科目、考试办法等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并通过招生简章对外公布。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可采取初试、复试一次进行或分开进行。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和专业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和考试组。考务组由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的教师或干部组成,负责接受考生报名、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填发准考证、编排考场、统计成绩、填发文化考试通知单等工作;考试组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5位以上教师组成,负责命制试题和评卷、评分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名单须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二、试卷评阅

  专业试卷评阅必须制定统一标准,有条件的要组织试评。

  音乐(表演类)专业。

  招生院校要成立5人以上的专业考试评审委员会,各位评委按统一的评分标准分别为考生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他评委的平均分数为考生的考试成绩。

  美术专业。

  采取试卷密封、考试组集中统一阅卷、领导小组(或专家组)复核的办法。遇有在试卷做特殊标记、雷同卷或其他非正常情况时,交由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对确是作弊者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音乐、美术专业考试的单项(或每题)允许出现小数,总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分数登统

  统计分数要在保密状态下完成。成绩公布前,所有数据均为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露。各校要在5月10日前将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发至考生本人,并将考生的数据软盘报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四、考试纪律

  各招生院校要结合专业考试特点制订本院校的考场规则,在考试前向考生公示。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含监考证、巡视证)方可进入规定的考场。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考试规则,遵守招生纪律,坚守岗位,恪尽职责,精心组织,精心安排。

  2、命题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补习、辅导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身份必须保密。

  3、考试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吃请、受贿,公正考试。非考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考场与考试人员串联,否则以违纪论处。

  4、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5、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要及时处理,考试中遇到特殊情况时,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6、设立举报箱,对群众举报情况,领导小组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7、评分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务求做到公正合理、不徇私情。

  8、发现考试、考务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国家教委原18号令的规定处理。(通讯员古光启杜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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