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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选)
来源:     2005-4-28 12:44:00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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