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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办学越来越多的情况,我省物价、教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收费项目及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权限,全面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收费项目除规定的学费、住校生的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用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接受学历教育的住校生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政策规定执行。代收代管费用包括教材资料费、入学体检费等费用,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应事先向主管的价格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权限: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收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民办学历教育的收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省物价局批准。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民办教育收费应本着合理回报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主要体现公益性,其他阶段学历教育要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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