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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信访条例草案 以自杀相威胁要追究责任
来源:人民网     2006-5-26 14:48:00
 
     北京市人大审议《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2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说明时表示,该草案较以前的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信访工作的重心由以前对信访事项的抄、转、报,转向信访问题的落实和解决。草案中还规定,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征地、拆迁成信访热点

    由于改革深化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北京市的信访总量上升趋势明显,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上,且有群体性,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诉求形式激烈,信访中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草案中称,希望能够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强化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及时解决纠纷。

    受理出现争议应当上报草案中对管辖范围作出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受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此规定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涉及多部门信访事项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也解决了行政机关受理后因无权处理、无人协调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

    信访问题不能突破法律

    市高院副院长马艾地表示,目前有关民商和执行难方面的信访比较多,公、检、司法局信访案例还没有法院的一半多。

    此外,马艾地还表示:“现在强调法官审判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做起来非常难,法院严格要求法官不能违反法律程序,虽然要综合各方情况,但是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信访问题不能突破法律。”

    材料保护条款应增“篡改”

    在审议中,史绍洁委员称,对于信访材料,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中“不得丢失”后面应增“篡改”一词,改成“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篡改也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草案亮点

   信访事项60日内应办结

    修订的草案中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限定了办结期限。

    草案中要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不服处理30日内可提复查

    修订草案建立了复查、复核委员会制度。明确了相应的复查、复核主体。

    草案中规定,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信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草案中规定,信访人也应该维护信访秩序,现实中一些信访人为引起重视采取过激手段信访。

    修订草案指出,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大不受理两类信访请求

    草案规定,人大对以下两类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其一为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其二为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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