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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4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范春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不贷。
张耕在25日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说,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其中一项主要任务是依法严肃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办案重点就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着力做好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是商业活动领域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那些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以便有力地震慑犯罪。在严肃查处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惩处。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据了解,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要注重依法保障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加强对各个办案环节的监督,保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依法深入进行,防止违法办案,伤及无辜,依法保障人权。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无论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是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都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保证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该诉不诉,放纵犯罪;也要防止错捕、错诉,伤及无辜。要切实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严重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办案,依法保障人权。对批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罪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要依法监督纠正或者提出抗诉。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于重大、疑难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提出补证建议。对于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合理调配力量,决不在批捕、起诉环节贻误对案件的处理。
“要通过诉讼监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不力。”这位负责人说,要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纠正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降格处理、失之于宽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的,要通知侦查部门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得到正确处理。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的,也要实行有效监督,促使侦查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要依法追捕、追诉。
最高检挂牌督办首批10件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定对10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涉及厅级以上干部的要案作为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案件,此后还将继续选择重大、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同时,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分别确定一批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督办。
记者从25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获悉,对有重大影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将挂牌督办,承办单位要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挂牌督办案件得到有力查处。
据了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办案力量,对目前已掌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抓紧进行全面清理,从中排查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及时立案侦查,力争迅速突破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将选准办案工作的突破口,深挖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把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引向深入。”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强化侦查组织指挥,上下左右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对于涉及多个地区或单位的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统一组织指挥查办;对于下级检察院自行查办有困难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采取督办、参办、提办、交办、指定异地办理等方式,帮助排除干扰阻力,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