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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报名后发现培训机构与协议中非同一家 回应:双方是合作关系
来源:     2019-1-3 13:21:00
 

为了自考工商管理本科学位,刘畅(化名)在网上搜索到了一家名为“潭州教育”的培训机构,并到该机构的成都一分校交了5000多元的学费,然而,在该机构传的一份“自考服务协议”中,刘畅发现甲方变成一家名为“聚盛学教育”的公司,“我是冲着潭州这个品牌去报的名,结果给我培训的不是潭州?”

对此,潭州教育方面表示,聚盛学是潭州教育的合作单位,潭州教育的自考培训,都是由聚盛学团队来承担。不过,刘畅在交了钱,既没有签协议又没有得到发票的情况下要求退费,却遭到了机构老师的拒绝。

↑合同中甲方却变成了另一家公司

网上搜索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培训协议中却显示另一家机构

只有专科文凭的刘畅在毕业之后,已经参加工作,不过为了在事业上更上一层楼,他决定自考工商企业管理的本科文凭。

2018年12月27日,在网上搜索了多家培训机构,他最终联系了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潭州教育”培训机构,与对方工作人员在线上简单交流之后,刘畅前往了该机构位于成都人民南路城市之心写字楼的线下分校。

“我在现场向工作人员了解了培训的情况后,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方式缴纳了5460元的学费。”刘畅说,根据机构工作人员的说法,这笔费用包含3年的在线教学直播,一年教学录播,每个周有两到三次培训,每次的时间是在晚上7点-9点。

然而,交钱之后,刘畅并未与该机构签订协议,甚至没有拿到缴费的收据或发票。

↑学员付款凭据 收款方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他告诉记者,工作人员让他先回去,随后会有老师和他联系再提供合同,而发票需要等总公司开出之后再寄过来。次日下午6点,潭州教育的一位老师给他打了电话,并通过短信向他传送了一份协议,然而,点开协议链接之后,刘畅发现这份“自考服务协议书”上,甲方一栏注明的并非“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是“长沙聚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明明是报的潭州教育培训机构,但是与另一家教育公司签协议,在此之前,潭州教育的人并没有告知我这一点。”自称是冲着潭州教育在网上的宣传才去报名的刘畅,感觉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损害。

那么,“潭州教育”与“聚盛学教育”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缴费之后没有发票未签合同

机构老师称已经出了发票退不了费

在向机构老师提出疑问之后,对方给刘畅发送了一份“潭州教育关于与聚盛学品牌的合作证明”,记者发现,该证明于2018年6月1日出具,发布在广州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账号中。

上面提到潭州教育为专属上课平台,教学和服务平台,而聚盛学提供APP课堂,题库系统,学员所有的付费都有潭州教育收取,聚盛学进行全周期的教学服务和教务服务,并盖有两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然而,在人民南路线下分校接待刘畅的老师又向他发微信解释,聚盛学教育是潭州教育旗下的公司,两个人两种不同的说法,让刘畅更加难以理解。记者试图联系长沙聚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除了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外,没有查询到任何联系方式。

根据刘畅得到的这份“自考服务协议书”,乙方自完成报名时起24小时内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聚盛学机构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收费。同时还规定,乙方自报名之日起7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

而根据刘畅提供的与培训机构老师的聊天记录,在28日拿到电子协议书的当晚,他就向该机构老师提出了退费的需求,而该机构老师却称,“开了发票是无法退的,希望理解。”

↑培训机构老师称 开了发票退不了款

然而直到12月31日,刘畅还没有得到培训机构方面出具的发票,也并未在协议上签字。

培训机构:

与合同中的机构是合作关系

会为学员办理退费

31日下午,记者前往了“潭州教育”位于人民南路的分校,该校刘姓校长表示,聚盛学教育是潭州教育旗下的公司。

对方在电脑上打开了潭州教育的一个内部系统,记者确实看到了潭州教育的分支中有广州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是湖南总公司的分公司。”在广州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中,显示有“聚盛学”机构。

还有一名老师也称,聚盛学是潭州教育的分公司,主要是管理学员的学籍和后勤的工作,是隶属于潭州教育,合同上的公司名称都是长沙聚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都是有一个企业的系统的,很多人都会问这个问题,但是我们都会给他们看我们这个企业内部的系统,如果没有关系的话,我们肯定是进不了那个系统的。”

那么为什么此前有老师向刘畅传了一份潭州教育与聚盛学教育的合作声明?

随后,该校长又称是合作关系,聚盛学不是旗下机构。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对潭州教育与聚盛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不同的老师说法不一。

当日晚些时候,记者又联系上了潭州教育湖南总公司工作人员,对方证实潭州教育与聚盛学教育只是合作关系,只是此前没有给学员说清楚,而等到1月3日收假之后,公司财务会帮学员处理退费事宜,“学员有这个需求,我们可以把费用退给他,只是退费需要一些流程,到时候会具体落实。”

律师观点: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合同未签订成立

培训机构应退还预付的培训费

和通常先看了合同再决定缴费、签不签合同,此次刘畅是先交了费之后,才看到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李英俊律师认为:

刘畅付款的时候,当事双方只是达成了一个口的预约合同,即约定在未来适当时候签定正式的培训合同,现因双方无法就培训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导致培训合同最终没有签订成立,对此结果刘畅并没有过错,因此培训公司应该依法退还刘畅已经预付的全部培训费。

而另有律师认为,即便刘畅签了这份协议,也可以根据协议上注明的关于退款的内容,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的诉求。红星新闻记者 逯望一 实习生 陈红 摄影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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