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在线留言
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认证培训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学员花万元学甜点发现培训机构无资质 索赔3倍学费
来源:     2018-3-21 9:31:00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花费上万元到甜点培训机构学习,后来发现培训机构没有培训资质,学员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无果,遂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一赔三”。

3月12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4500元,驳回学员其他诉讼请求。

培训机构无资质 被学员索赔

2017年4月,原告黄某在某培训机构处报名参加一个甜点创业全能班课程,为此支付培训费12800元(被告收取培训费后未向原告开具正式发票)。

培训过程中黄某发现学校所聘请的教师教学质量存在问题,遂与被告协商退还培训费事宜,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该课程课时共计20天,原告尚有三天课时未完成。

后黄某向行政机关投诉,经行政部门核实,学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并无培训内容,也未获得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许可。因培训费退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128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38400元,合计51200元。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报名参加创业全能班技能培训,在向被告交纳培训费12800元后,被告理应按约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服务。原告虽未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教学存在质量问题,然综合被告不具备培训资质、收取原告培训费后未开具正式发票等情形,原告要求退还培训费的诉请于法有据。

但是鉴于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前对被告公司情况疏于了解,对订立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且双方在建立培训合同关系后,原告也已实际接受了大部分培训服务。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45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不具备培训资质却对外招生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原告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投诉,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告进行处罚,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三倍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最新快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要求培训机构教育…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第三批…
·玉溪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伊州区多举措助力大学生就…
·大学生就业容易了,教育部…
·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印发…
·“职教高考”将建立,中职…
·教育厅新规之下,高考难上…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