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审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促进全市文化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教育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自贡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办学场地、组织机构、师资力量、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要求。要求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体现培训机构办学层次、类别和所在行政区域,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中的中文名称含义一致;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培训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或场地进行办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县)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不得留作业;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其中,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30人(幼儿园小班学员)、40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员)、45人(幼儿园大班学员),其它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