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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3-3-17

  一、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合作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国际合作办学应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有利于上海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目前合作办学初行阶段,各级各类合作办学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历教育:
  (1)参照本市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执行,最高不得超出其收费标准的两倍。
  (2)各校应按自费生收费原则核算成本,列出向学生所收费用的项目、用途及数额,向原受理机构计财部门申报(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向市高等教育局计财处申报;申办高、中级技工类教育向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申报;申办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除技校以外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向市教育局计财处申报)。
  (3)各受理机构计财部门按照自费生收费原则和各校的实际情况,对合作学校所报方案进行初审,核查其项目、用途以及收费数,并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物价局、财政局申报备案。由市物价局决定发放或不放《收费许可证》,学校必须明确标价、亮证收费。
  (4)特殊情况报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物价部门个案处理。
  2、非学历教育:
  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按照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规定执行。
  四、各级各类合作办学在一定办学年限之后,可向原受理机构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申请调整其收费标准,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财政、物价部门视其教育教学质量以及费用管理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增加。
  五、各合作学校应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按照符合本规定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物价检查部门举报,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和罚款或会同财政提请教育部门予以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规定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摘自: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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