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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实施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非学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规定,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对全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进行2007年度工作检查。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社会教育机构,均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全省所有社会教育机构应主动向教育主管机关申报年检。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社会教育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进行逐校实地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换发办学许可证;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办学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教育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的社会教育机构,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教育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