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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学校招生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来源:     2008-2-20 9:25:00
 
从昨天开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在市人大网站(http://www.bjrd.gov.cn)开始征求意见。

  该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本月29日,随后将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欢迎市民积极参与。草案通过并实施后,原有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同时废止。

  亮点一:

  公办学校不得办民办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民办学校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向受委托接收的学生收取学费、杂费。

  亮点二:

  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违反学生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亮点三:

  招生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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