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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总结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成绩,鼓励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执行我市两年一次的表彰制度,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市)教育局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具有办学许可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工作者。
二、评选方法
以区、县(市)为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单位10%、个人15%的比例进行推荐,报市教育局审核评定后确认。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政策规定,对民办教育管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2、社会声誉好,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明显,有典型的先进事例;
3、积极参加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重视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人员培训;
4、注重内部管理与外部服务,不断改善办学环境与提高人员素质。
(二)先进个人
1、能熟练掌握民办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积极参加全市组织开展的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活动,工作努力认真,成绩显著;
3、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对办学管理、教学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取得实效的人员。
四、评选要求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推荐所在区域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在初步评定后,于1月18前将推荐名单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分别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农教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