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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这条消息着实令人振奋,因为此举不仅意味着减轻了市民负担,更表明了中央政府支持、发展义务教育的态度和决心。
何为义务教育,笔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他们有责任、有义务把儿童送到学校去读书,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政府的义务,政府要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上学的条件,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两方面缺一不可。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国早已宣布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不仅农民因孩子上学而不堪重负,即便是市民也为孩子的学费而焦头烂额。究其原因,有人说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一步到位。但问题是别说发达国家,就是一些人均GDP只有我们1/3的国家都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为什么我们就做不到呢?
笔者以为,这不仅仅是财力的问题,而是一个认识问题。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体制进行了两项重要改革:一是下放权力和责任--由地方政府负责发展基础教育;二是教育融资渠道多元化。这些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给地方财源和管理能力形成了更大的挑战。虽然许多地方在文件上、宣传上是教育第一,但在具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中短期的投入与产出的计算上,往往是把教育放在了靠后的位置上,甚至还暴露出了教育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
对此,国务委员陈至立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建立健全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无论是财力紧张的地区,还是财力富裕的地区,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去实现义务教育这一法定目标;不管是不是缺钱,不管是不是还有其他优先发展的目标,都不能放弃这种追求,放弃这种责任。因为,义务教育之利,决不在于资本上投入产出的利润大小。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普及国民基本文化知识,培育社会公德理念,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实现基础教育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促进整个民族种群的智慧进步,并增强国家长期发展的后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