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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来源:     2007-12-8 11:17:00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市政府最近就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下发《意见》,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全额纳入各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个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没有完全调整到位的市(区),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
    《意见》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所需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由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列入预算,补助人数不低于寄宿生总数的10%。从2007年起,将免收学杂费补助金和原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各地应以2007年不低于小学生每人每年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350元,2008年不低于小学生每人每年27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425元,2009年小学生每人每年3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500元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以后逐年增长。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08年按现有校舍面积2至3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以后逐年增长。
    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在同一市(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和地方补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对2006年12月31日前修建校舍、购置设备等形成的债务,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年度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安排一定比例分年度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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