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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介机构收取中介费的前提是什么?
来源:     2007-12-3 9:50:00
 
最近,沈某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称某职业介机构给其介绍工作时,收取了中介费360元,沈某到所介绍的单位工作了一天,从事驾驶工作,在开车途中因车胎爆胎,就被单位辞退,其要求该职业介绍机构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但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监察人员立即打电话与该职业介绍机构取得联系,该职业介绍机构称,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他们认为,当初介绍沈某的工作已成功,所以中介费不退。
    民办职业机构是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成功,按规定是可以收取中介费的,但以什么标准作为介绍成功的依据?难道到介绍单位去上班就算成功?对此,《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劳动、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根据调查,沈某与上班的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监察人员向该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责令该职业介绍机构限期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该机构按要求退还了向沈某收取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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