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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师有望享公办待遇
来源: 四川在线     2007-11-27 9:17:00
 
10万民办教职工的福音。在今(26)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教育厅厅长涂文涛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说明。草案对目前民办教师反映最大的养老保险问题作出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这意味着民办教师将有望享受公办教师的待遇。

  据介绍,截至2006年底,经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4001所,民办学校在校学生达226.87万人;教职工10.59万人;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150.72亿元。经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1468个,在校培训人数达50.10万人,教职工1.26万人。在民办教育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偏弱,办学环境等还需要净化,有些学校招生办学、学校管理等不规范等问题还困扰着民办教育。

  涂文涛表示,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涉及。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情况中,民办教师却没有得到与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是广大民办教师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目前,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实施养老保险,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的民办学校则是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即民办学校的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比公办学校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但是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却反而低得多。涂文涛说,这种不平等,将直接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同时也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

  涂文涛在报告中指出,民办学校教师如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对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省外宁波、杭州、连云港等城市的已经出台了民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待遇的规定,因此,《草案》第十二条对民办学校教师享受的权益及保险问题建议作如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

  《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不会太高

  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办学者假借办学之名赚取钱财、抽逃资金,同时也为便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后妥善处置善后工作,《草案》对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作出了相应规定。有关专家认为风险保证金对于规范办学很有必要,但是要求金额过高,将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因此《草案》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及利息属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同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涂文涛在报告中还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同样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得到保障和扶持。结合我省实际,《草案》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定了扶持与奖励措施。一是将财政预算中教育支出的部分经费,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二是规定土地、建设等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向民办学校提供闲置的国有资产;四是按国家规定对民办学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教育经费;六是规定民办学校在基本建设、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七是为民办学校建设开通资金来源渠道;八是规定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希望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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