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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8月10日讯
(记者王绍兵实习生张军平)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经修改后,《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民办学校基本设置标准偏低,会影响教学质量和管理,偏高会影响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也会影响学生就近入学。《草案修改稿》抬高了我市民办教育门槛。
小学规模不得低于150人
《草案修改稿》对我市民办教育三项硬件设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基本办学规模“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机构不低于60人;幼儿园不低于60人;小学不低于15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00人;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低于300人”;校舍面积“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机构15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200平方米以上;小学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办学资金“幼儿园、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机构6万元以上;初级中学20万元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0万元以上。”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现有民校三年存足风险金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对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纳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是很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办法草案》中关于专项风险资金的内容修改为:“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纳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申领人应该按照幼儿园2万元、小学5万元、初级中学8万元、高级中学15万元的标准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专项风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专项风险资金的预留和使用进行监督。”“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依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在三年内每年按三分之一数额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留专项风险资金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