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全省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省教育厅昨日下发通知,对2006年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原先已进行审批或按《实施细则》实施前的管理形式由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备的收费标准,今年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