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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政策性和管理性障碍正是造成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种种阻碍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
“合理回报”像一块烫手的山芋,令大多数民办学校不敢贸然选择获取,其原因就在于对“合理回报”缺乏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解释,让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们心中并不十分明了;其原因还在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至今还是谜,也令举办人不敢贸然越雷池;其原因更在于作为公益性事业的民办学校法人代表至今只能作为民营非企业组织的法人代表而予以登记,而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这样其法人代表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的理顺也难免会有一些实际问题,类似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应尽快加以明确和解决,才能消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后顾之忧,使《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这一亮点真正亮起来,真正能够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资教育,以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学校“产权”政策的不明晰,使民办学校出资人对自己投入部分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和对办学增值校产的权利心存疑虑。亟须国家立法机关就民办学校产权属性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使政府有关职能机关尽快建立起民办学校资产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也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法积极推动民办学校明晰产权的工作,以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与服务上的“错位”、“缺位”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收费上的“越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享有与国家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上升到法律的规定,旨在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的办学环境,为保障这一权利的落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县、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到:第一,允许本辖区外的民办学校到本辖区内招生,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或设置各种障碍和堡垒;第二,对进入本辖区内招生的外地民办学校不能收取费用,不能将收费作为进入本辖区内进行招生的条件,而事实却是公办学校作为地方政府在生源上的首要保护单位理所当然地享受着许多保护性措施,同时对民办院校的招生机构多部门多头收费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是早已约定俗成的“惯例”了。类似这样涉及收费多个部门争相而上,处理棘手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民办院校也可以说是经得多见得多已司空见惯了。但这种管理上的“不到位”现象无疑只能制约和阻碍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